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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公布 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首次列为普查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9日07:22  大河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6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今年组织第六次人口普查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28日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今年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查清10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住房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人口普查对象有变化

  《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这里的“境内”指的是海关关境以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根据这一规定,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也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也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对象范围内。

  我国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常住的人口。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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