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张志立
本报安阳讯 昨天本报以《“带车族”一夜就成“万元户”》为题,报道了京港澳高速安新段有人拆护栏,帮助超载大货车逃费,从中牟利的事情。昨天,记者从安阳警方获悉,“带车族”虽然给交通秩序构成很大的危害,但要打击起来,却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据安阳县公安局说,今年4月,他们抓获“带车族”姚某某等6人,安阳县警方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将其刑拘。警方向安阳县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作出不予受理意见书。检察官的解释是,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带车族”仅仅是将高速路护栏螺丝拆掉,拿下护板,填土路或借修路辅道,带车收费,并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如果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也不是很恰当。
对此案,法学界经过对违法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更倾向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此也仅仅是法律探讨而已。
高速交警安阳大队的民警说,由于“带车族”的带车行为均发生在后半夜,给交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去年6月25日凌晨3时30分,在京港澳高速,汤阴县的一辆逃费车在逃费时,造成一辆大卡车追尾,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如何对“带车一族”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已成了束缚和困扰警方打击高速带车行为的一个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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