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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普查对象资料不得泄露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9日07:4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28日讯记者李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6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这一将于2010年6月1日施行的《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人口普查对象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介绍,根据上述规定,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也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也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对象范围内。

  《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对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保密,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如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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