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8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徐洁莹邓宇)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以赞成55票、反对7票、弃权4票、未按2人,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我省风景名胜区将只设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不再设“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取消在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依法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但条例同时要求,“应当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帮助和照顾。”
根据新通过的条例,项目经营者应按项目经营合同约定,缴
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在约定的期限、区域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但昨日四川旅游产业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公司运作还是原住民经营项目,目前并未或没有以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名义缴纳相关费用。因此,新条例将进一步加大对国家资源的保护,并通过公平的竞争方式引进旅游项目经营者。
而对于原住民的自制产品经营,在新条例总则中增加了一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帮助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