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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逃200米=截肢+重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9日13:34  北京晚报

  200米意味着什么?对普通人是标准跑道的半圈,对博尔特是19秒30。对东三环多车连撞事故的肇事司机王加斌,则是腿部截肢、独自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和极有可能到来的多年牢狱之灾。记者了解到,如果不出现医疗奇迹,在事故中被严重烧伤的王加斌右小腿和左脚将被截肢。而据资深刑辩律师判断,一旦他逃逸200米的情节最终被警方认定,他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被送上法庭。

  人身损失:肇事者恐被截肢

  前天下午发生的连环撞事故中,肇事的别克车起火,司机王加斌被困,虽经周围司机和路人拼力救援,保住了性命,但双腿被严重烧伤,情况一度危殆。记者今天了解到,王加斌的右大腿骨折,如果不发生奇迹,他的右小腿和左脚将截肢。目前,他已经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情况基本稳定。

  在非机动车道内第一个被他撞伤的出租车司机赵师傅头部受伤,伤势同样危重。事故中其他几名伤员均为轻伤或轻微伤,没有生命危险。

  法律责任:如定逃逸难逃牢狱之灾

  警方已准备在合适的时间对王加斌进行问讯,了解当时的全部情况。同时,各种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展开。警方表示,将尽早收集全部证据,证明或者排除他的肇事逃逸嫌疑。

  “如果警方通过现场勘查、他人的证词等证据,认定肇事司机在撞人后逃逸,导致随后一长串事故,那检察院很可能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起诉。”刑事辩护专家、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说。

  张青松认为,在肇事之后、逃逸途中,如果连续出现事故,可以认定肇事者在主观上是“放任事故发生”的态度。“像北京这种车流量,每个人都应该知道自己的疯狂驾驶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别人的伤亡。如果肇事后驾车不择手段地逃跑,而各种证据又证明逃逸的事实,法官会比较容易认定被告人主观上的‘故意’。”

  在事故中,王加斌虽然是加害者,可实际上却也是伤势最重的伤员。张青松说,肇事者本人重伤,即使最后真的截肢,对认定罪名也不构成任何意义。当然,也“有可能”会成为从轻量刑的一个因素。

  经济损失:赔偿均由逃逸者“埋单”

  如果王加斌第一时间停车,保险公司就要在保额内承担被撞赵师傅的医疗、两车车损等一系列费用。可是司机如被认定逃逸,保险公司就省了一大笔钱,全部费用只能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人保财险理赔中心王峰主任介绍说,车辆商业险的条款明确规定,不支持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行为,因此交通事故中只要出现“逃离事故现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情况,商业险一律免赔。而对交强险来说,出现逃逸行为,保险公司要向受害者垫付医疗费限额的10%,交强险的医疗费上限是1万元,也就是保险公司要垫付1000元抢救费用,不过就是这1000元,将来保险公司也会向肇事逃逸者追偿。

  王峰说,垫付的抢救费用只限于受害人,肇事逃逸者即使受了伤,也不在垫付范围之内。

  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所谓“追偿”,最后基本都做不到,只能是保险公司买单,但交强险对于稳定社会、抢救伤员非常有益,属于公益性的保险。国家有关部门因此要求交强险保费浮动,原则上要保持“不赔不赚”。本报记者 安然J060

  专家解析

  为何法律后果严重逃逸却屡禁不止

  社会心理意识出现偏差

  “出了交通事故,司机如果选择逃逸,那么在逃逸过程中再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比平时大大增加。这不是一个人主观上能左右的。”中国科学院心理所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二平说。

  王二平说,心理素质再好的人,在逃逸时也要处在“高应激”状态,身体的所有能量都被动员起来,动作必然会更粗猛,可开车恰恰是个精细动作,失误的可能性由此大大增加。“很多人遇到特别危机的事情,事后回想,会说自己当时‘蒙’了,这是一种很正常的‘意识域狭窄’现象,这种时候想问题,就越来越简单。比如肇事逃逸者往往最后就只剩下一个意识:赶快跑了吧!”

  王二平说,如果被惩罚者认为,可能会到来的惩罚是自己难以承受的,那么他一定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就是逃避惩罚。近年来逃逸事件屡禁不绝,和全社会的心理意识有直接关系。新《道交法》出台时,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保护弱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无论对错先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这个法规后来经过了微调,但早已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撞了人,无论有无责任,都要赔很多钱,要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很多人因害怕赔一大笔钱,慌乱中很难想清楚逃逸的法律后果,又存在侥幸心理,多会立即选择逃跑。

  “这种结果和法律起草者的初衷有了非常大的差别。本来是要通过‘保护弱者’的规定稳定社会,却造成了更严重的逃逸,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要想减少逃逸,首先要设法改变这种‘共识’心理,改变公众心里的计算方式,让人计算的结果成为:留下来接受处罚更划算。”王二平说。

  公众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心理

  记者从市交管局获悉,从年初至今,本市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为90.3%。多年来,这一数字始终保持在九成上下,打击力度超强。然而,逃逸事故屡禁不止,张青松律师认为,这可能与平时对一般交通违法的处罚不够有关。

  “现在交通违法很常见,并非每个交通违法都能被查处。这会让公众不够尊重法律。而一旦撞了人,处理得又非常严。本来就不尊重法律,又害怕将遭受的严厉处罚,司机当然就会想方设法跑掉。”张青松说,“假如平时对法律的执行就非常严格,让公众早已形成了对法律的尊重、畏惧,即使出现这种心态,肇事者也不敢冒险挑战法律权威。”本报记者 安然J060

  典型案例

  ■去年9月29日,河北南皮人李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蓝色农用运输车,在南皮806县道上与安国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安国强及妻子孙凤彦当场死亡。随后李某驾驶车辆向南逃逸,很快又与另一微型客车追尾,接着又撞在公路西侧的树上,车辆损坏后弃车逃逸。

  今年3月25日,南皮县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4月28日,顺义法院判处74岁的李士兰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008年11月25日,李士兰驾驶奔驰轿车将一名行人撞伤后逃逸,随后又与4辆车相撞,致两死两伤。

  法院认为,事故现场没有发现李士兰刹车痕迹,且到案后仍然掩盖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他出于逃避责任的考虑,驾车逃逸,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后,李士兰表示不上诉。

  ■4月14日中午,宋海珠严重醉酒后,高速驾车行至郑州市国基路某小区大门前,将行人王某撞飞,此后又加速行驶。途经一个正在修路的路口,向右猛打方向盘,将骑自行车的李某当场撞死。神志不清的他仍然继续疾驶,直到被几辆挖掘机挡住了路,车才停下来。

  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宋海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捕。本报记者 安然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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