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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娥”越多,刑讯逼供的“遮羞布”就越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1日00:37  红网

  两院三部首次明文确立死刑证据裁判原则,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规定作出上述明示。

  中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现象,也就是老百姓口中常常说的“屈打成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人治”社会里,法律几乎没有什么尊严可言。但是,现在中国已经在构建法治社会,什么事情都要于法有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并且相关的法律还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可是由于法律条文存在着一些疏漏和缺陷,还是导致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些冤案让个人付出了沉重代价,有些案件还曾致人死亡,导致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和法律正义性的怀疑,两院三部在这个时候颁布《规定》,是对社会的负责行为,是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努力,同时也旨在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精确化和法制化。

  但是,《规定》依然存在一些疑点。首先,《规定》明确指出“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本来是在以前的法律条款中就规定了的法律准则,此次《规定》还“三令五申”地再次提出,一方面是细化标准,强调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但是另一方面也未免有“画蛇添足”和“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思,现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根据,那以前就可以吗?是不是变相地反映出“刑讯逼供”的现象在曾经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是一种得到公认的“潜规则”,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才会有那么多人的离奇死亡。

  再者,怎么来判断证据是不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呢?公众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和判决案件都具有知情权,在公众与媒体的监督下,保持审判的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还是容易实现的。但是在证据的获取阶段和案件的侦破阶段,由于办案的特殊需要,往往是不公开的,而这也就容易成为“刑讯逼供”的高发期,没有了监督,没有了制约,只为了达到目的,绝对会有“不择手段”之人“无所不用其极”,践踏法律的尊严,伤害无辜的受害者,挫伤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信心。所以,怎样确定证据是由“刑讯逼供”取得也是一个现实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多少个“窦娥”在黑暗之中呼唤着“六月飘雪”,又有多少个赵作海在监狱里默默垂泪?很多时候“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如果这个社会“窦娥”越多,那么“遮羞布”就会越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部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想方设法钻制度和法律的漏洞。由于政绩的评估机制、对司法的经济投入、刑事侦破的技术条件、部分人的价值观念等原因,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大量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如何促进办案的透明化、公开化、法制化,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持“司法独立”,如何引进更加合理的监督机制、如何促进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思想觉悟的进一步提高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社会里的“窦娥”越来越少,头上的天空越来越明净。

稿源:红网 作者:张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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