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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毒树之果规则”能否奏效很难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1日00:37  红网

  昨晚,我与几个编辑对“两高三部”发布证据规则的新闻价值判断上产生分歧。他们认为“刑讯逼供所获口供不作为定案证据”这根本不算新闻,早有规定了,现在纯属强调重申,老调重弹缺乏新闻价值。我却告诉他们,这条新闻意义重大,再怎么做大也不过分,并且内心十分激动,说以前写过好多评论呼吁这个规定出台,如今算实现了。我是法学院出身,深知在我国明文否定刑讯得来的口供证明力尚属首次。

  有编辑还说,这种新闻实在太滑稽了,根据常识都知道刑讯逼供所得证据就是要排除的,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嘛。就像母鸡承诺自己下的蛋有蛋壳、蛋清和蛋黄一样。不过在这个国度往往是不能用“常识”来讲道理的。就拿河南赵作海案来说,经手赵作海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们难道不知道“严禁刑讯逼供”吗?悲剧照样发生了。

  不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在还仅仅还存在纸面上,这项规则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肯定不会一蹴而就,不知道纸面到实践的磨合期会有多长。有评论者乐观地表示:中国式的“毒树之果规则”,将明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如此一来,对警方来说,在看守所跟嫌疑人忙活了半天,最后逼出的口供居然没有作用,那还刑求做甚?我却对此不以为然。

  逼出的口供没用还刑求做甚?请注意证据规则规定的仅仅是口供,也就仅指“言词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简言之,就是“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相信当年赵作海的冤假错案也不仅仅凭借其口供,还得无中生有出许多“实物证据”来佐证,以形成证据锁链。不然,赵作海最痛苦的事,就不会为了找凶器挖开老母亲的祖坟了。

  现在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不采信,但并没规定逼供所得的“实物证据”也一概排除,因此我对新证据规则能否发挥作用还持观望态度。如果不彻底排除“非法证据”,刑讯逼供一样有市场。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刑讯逼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形式的证据,根据嫌疑人所提供线索按图索骥。即使因为刑讯逼供,到了法庭上“口供”被排除了,只要别的证据确实充分一样可定罪量刑。

  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排除的就是“实物证据”。侦探非法潜入辛普森住所,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这些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一排除,即使人人都认为辛普森有罪,法院也只得证据不罪释放。相比新出台的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远没有美国般彻底决绝。

  即使新规设置了相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能否排除非法证据依然是个问题。新规定了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从而启动该程序。这不由让我想起前不久在重庆打黑除恶行动中被告人龚钢模与律师李庄之间的博弈。满身是伤的龚钢模到法庭控诉所谓行刑逼供是李庄教的,举报李庄由此获得立功机会。而根据新规,身为律师的李庄在是否行刑逼供的问题上却无法启动该程序。要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被告人认可了“刑讯逼供”怎么办?新证据规则或许在实践中还要遇到诸多挑战。

稿源:红网 作者: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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