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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如何进行风险评估预警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在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的基础上,需要赋予更多化解社会矛盾的内涵。在公诉环节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制度,是建立整个检察机关涉检信访评估预警机制的关键,更是有效掌握并及时化解公诉案件中存在的社会矛盾的基础。

  ■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的含义和范围

  公诉环节的风险评估预警,是指公诉部门对办理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行为、缠诉闹访等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扰乱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的涉检信访风险隐患进行风险预测、评估,提出防范措施的预警工作制度。在公诉环节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制度是公诉部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对于尽早发现和掌握案件的风险隐患,及时制定应对措施,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诉环节的风险评估预警范围包括公诉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即公诉部门应当将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作为案件审查的基础内容,做到对本部门所办理的案件在受理案件之初首先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并使之贯穿于公诉工作全过程。由于个案情况不尽相同,其存在的风险隐患程度也不同,因此,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划分,对于其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案件进行重点关注,从办案实践的角度看,公诉环节风险隐患较为突出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恶劣的贪污腐败案件、群死群伤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二是涉众型案件,最为典型的就是被害人数或涉案人数众多的集资诈骗案、合同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经营案等;三是公诉部门作出相应决定,有可能造成涉案相关人员缠访缠诉的案件,例如不起诉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要求抗诉而公诉部门未提起抗诉的案件等;四是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行为的案件,主要表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官员渎职,造成人民群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案件和被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而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的案件等。五是轻刑刑事犯罪案件,该类案件虽然相对较小,因此最容易被忽视,但是该类案件量非常大,其所代表的社会矛盾也最多,处理不当同样会引发激烈的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行为。

  ■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的外部途径

  1.加强公诉工作与行政执法工作的衔接。处理矛盾最佳的时机是矛盾产生的萌芽状态,因此越早发现和掌握矛盾产生的原因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就能越早制定应对和防范措施,在最初阶段消除矛盾产生的原因,将矛盾所带来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公诉环节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制度的作用也在于此。因此,可以将加强公诉工作与行政执法工作的衔接作为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外部途径。

  目前,社会的一大突出矛盾就是许多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尤其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的违法犯罪行为,早期就已经暴露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和记录当中,行政机关未能发现或者发现之后不重视而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以至于犯罪行为得以延续,犯罪后果进一步扩大,进而引发大规模群体访等社会矛盾。因此,公诉部门可以将公诉工作前伸至行政执法阶段,与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使公诉部门可以尽早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制定应对方案,尽量将社会矛盾控制并化解于最初阶段。一方面公诉部门可以将在案件审查中发现的行政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和行政机关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通过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方式及时函告行政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其完善自身的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有关失职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可以建议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有关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线索,有效防止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2.加强公诉工作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在公诉工作中,尤其是审理经济类型的犯罪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存在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属于经济纠纷;二是行政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或者国有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怠于行使权力(权利),致使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利益受到侵犯。公诉部门对于这两种情况如果置之不理,仅对案件作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还有可能无法得到受害群体的理解,从而激化矛盾。因此,对于该类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制定充分的风险评估预警方案,加强与民事诉讼工作的衔接。公诉部门可将工作后延,通过释法说理,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新的诉求渠道,或者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等,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必要时可以为其联系相应的法院,以便于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的内部途径

  1.公诉工作依法介入侦查。第一,公诉工作依法介入侦查,有利于及时了解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提前掌握案件中的矛盾点并有计划地及时化解矛盾。在此阶段,公诉部门一方面可以引导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工作及时解决案件中反映的社会矛盾点,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建立公诉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制定化解案件风险的预案,以利于在公诉工作期间避免被动应对各种由于社会矛盾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第二,公诉工作依法介入侦查,有利于及时了解掌握涉案的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和处理情况。在实践当中,许多案件,尤其是侵财类案件、涉众型案件,主要矛盾之一就是赃款的追缴和退赔,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自己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挽回或得到赔偿,因此案件的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直接关系到矛盾能否及时化解。公诉工作提前介入侦查,有利于及时掌握涉案赃款赃物的去向,引导侦查部门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及时对与案件有关的赃款赃物进行扣押、冻结,有效化解矛盾。第三,公诉工作依法介入侦查,有利于对侦查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刑讯逼供或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有利于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因此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第四,公诉工作依法介入侦查,有利于对重大敏感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提早评估,合理引导舆情。

  2.与控申部门密切配合。公诉部门与控申部门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合会议等形式互通信息,公诉部门将在近期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向控申部门进行通报。控申部门则结合近期的接待当事人访问的情况,及时将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给公诉部门。双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依据共同掌握的信息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具体的案件时,可以充分发挥两部门的各自优势———公诉部门对案件情况的全面掌握和控申部门应对涉检信访的工作经验———共同制定防范和应对风险的预案,及时消除问题隐患,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

  ■公诉环节实现风险评估预警的具体方法

  对于公诉环节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制度:一是将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纳入案件审查的范围。案件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在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也应同时对案件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等级评估意见和应对措施的建议,依照案件汇报的程序逐级汇报。二是固定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即在案件审查阶段,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向侦查部门了解案件所存在的风险隐患情况,对于确实具有风险隐患的,及时与控申等部门建立联系。三是认真及时听取各方意见。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深入了解刑事诉讼各方的诉求,将其作为风险评估预警的重要依据。

  当然,由于每个案件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风险隐患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将案件进行分类评估、分类预警,依据案件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化解矛盾和风险防范应对措施,逐步将风险评估预警和应对措施做到制度化、专业化。下面以轻刑刑事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为例说明公诉环节实现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具体方法。

  1.对轻刑刑事犯罪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的方法。首先,要充分了解案件产生的背景、原因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只有充分了解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才能够合理判断案件存在的风险,有的放矢制定防范案件风险的方案,为合理处理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打下基础。第二,要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轻刑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更好地使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挽回或赔偿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以便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第三,要充分运用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是指由公诉部门充当中间人,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调解,有必要的可以让双方直接会谈,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公诉部门还应当加强与司法局等社会矛盾调解部门的联系,做到检调对接,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和社会矛盾调节部门的优势,互通有无,全方位化解案件产生的社会矛盾。

  2.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的方法。首先,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方面要重点了解财产受到损失的涉案人员的人数、组成情况、家庭成员状况、财产状况、财产损失数额等,另一方面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重点是其财产状况,是否有财产可供处置。而这正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矛盾的核心。这些情况决定了案件可能存在风险的大小和评估预警的等级。其次,要积极了解涉案当事人的诉求,推行被害人代表制度。在涉众型经济案件当中,被害人一方的主要诉求之一是挽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是在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等问题上有时会出现分歧,因此必须充分了解各方的诉求,对其进行区别划分和对待,才能做出准确风险评估预警。第三,要做好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被害人往往由于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只考虑自己的诉求,有时会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公诉部门的工作、决定和措施产生误解。这时,就需要公诉部门做好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向被害人解释清楚案件处理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争取做到让被害人理解,尽最大可能化解社会矛盾。第四,要对被害人采取适度安抚政策,并建立检察官访问被害人制度。被害人由于财产遭受损失,有些个人和家庭甚至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生活困难。因此不能对被害人采取强硬态度,而应当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考虑它们的困难,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以帮助其联系相关社会救助机构和保障机构对其生活予以救助和保障,以有效减少和避免大规模群体访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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