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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权力失控是国企腐败多发主要原因

  编者按 4月27日,在云南省政府主办的“促进省属国企维护社会稳定与加强法治建设工作会”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祁 为云南17家省属大型国企的老总及其他高管约200人,作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本文是祁 讲课内容摘要。

  国企职务犯罪高管占多数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目前,云南省有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7家,企业资产总额为3862亿元,净资产为1315亿元,2009年营业收入总计1606亿元,实现利润105.5亿元,企业从业人员26万人。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了省属国有企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然而,由于体制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渐凸显,衍生出一个非正常现象,就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高发频发。近三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916件3089人,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707人,占同期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人数的22.9%。

  同其他部门和行业相比,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有六方面的突出特征:一是窝案、串案多。如2008年云南省检察院立案查处的云铜集团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有100余人涉案;2006年楚雄彝族自治州检察机关查办的一平浪煤矿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28件27人;2009年曲靖市检察院侦办的该市新华书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立案23件23人。二是涉案金额大。如云铜系列案件,涉案金额15亿余元;一平浪煤矿系列案件,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曲靖市新华书店系统案件,涉案金额800余万元。三是贪贿案件突出。近三年来查办的707名国企人员中,贪贿案件所占比例高达73.1%,其中,贪污222人,占31.4%;受贿295人,占41.7%。四是企业高管特别是主要领导占多数。如一平浪煤矿系列案中,7名原领导班子成员全军覆没;云铜系列案件中,原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邹韶禄,原副总经理余卫平等多人被查处。五是作案后犯罪嫌疑人潜逃所占比例大。近三年来,云南省犯案后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共有22人,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人员13人,占59%。六是社会影响恶劣。相关统计表明,人民群众对国企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职务犯罪反响强烈,这类案件大多数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诱发多起下岗职工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重要原因。

  高管权力失控是国企腐败发生的主要原因

  云南省检察院在办理云铜集团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后,对该案的发生原因作了调查分析,结合其他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总结出诱发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体制机制存在缺陷。国有企业制度建设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薄弱,管理存在漏洞是导致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客观原因。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大权独揽,监管失控。如云铜集团在1995年至2006年长达11年时间里,邹韶禄身兼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三职,集企业党务、决策和经营管理权于一身,除了在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干部任用中受贿外,还大肆弄权。他多次未经任何程序,同意余卫平将云铜集团巨额资金无偿转借其他企业或垫款以及提供担保等,至案发时未收回的资金达近9亿元。二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不健全,内部监督制约不力。股东大会没有按时召开,董事会名存实亡,监事会监管不力,纪检、审计、工会等部门不能发挥作用,必然导致企业内部机构虚设化和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为个别人把集体决策变为独断专行创造了条件,更为一部分人在企业资金使用、产品购销以及子公司管理等重要环节和重大事项上搞暗箱操作、大肆损公肥私打开了方便之门。三是财务管理混乱,国有资产被肆意挪用或侵吞。

  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领导只关注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视不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薄弱,本该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的组织生活、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形同虚设,党组织软弱涣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

  教育失范,部分企业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扭曲。如云铜系列案件中,企业主要领导贪图享受,腐化堕落,中层干部便上行下效,整个企业内部既没有树立廉政勤政的理念,更将企业廉洁文化破坏殆尽。二级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干部热衷于逢年过节向集团高管送礼并相互攀比,逐步演变成集团与子公司之间行受贿之风盛行,特别是二级公司以单位行贿和采取入干股形式行贿犯罪突出。仅邹韶禄就接受下属二级公司负责人行贿7笔,其中5笔是以入干股形式行贿。

  预防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国企职务犯罪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预防国企职务犯罪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管理和法律等多个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决策参谋作用。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制度,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健全企业党委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程序、机制,使党委会代表企业职工根本利益的职能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得以实现。另外,大力加强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首先,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杜绝“家长制”、“一言堂”。其次,建立和完善权力制衡机制。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分设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实行任期制、党委成员交叉任职机制、回避制度等,确保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第三,建立健全企业纪委组织协调工作机制。由企业纪委牵头,整合监察、审计、财务、监事会、职代会和各部门等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自觉接受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首先,建立廉洁从业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其次,严格执行审计和财务检查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巡视工作,坚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年度审计,重点检查资金资本的运作、市场营销、进出口贸易管理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顿。第三,严格执行评估和清算国有资产制度。在改组、改制、破产、兼并、转让以及产权出售、租赁承包的各个环节,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清算部门对原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务进行全面评估清算,避免不法人员借机侵占国有资产。第四,建立任期退出制和流动制。企业高管人员的任期不超过两届,届满必须交流或调整。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健全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切实明确“三会”职能和经理层职责,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探索建立“三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互相制衡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和职务消费制度,探索科学合理的股权、期权激励办法。

  建立健全企业资金集中结算制度,加强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严格落实财务预决算和资金收支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资产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运作,加强对担保贷款、借款、预付货款、推迟支付货款等容易发生权钱交易和产生行贿受贿犯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加强和完善企业财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使之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其应有的审核、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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