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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孤儿将享受政府福利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1日06:05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5月31日讯 (记者文胜 通讯员吴俊旭)日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发文出台了我市孤儿保障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对散居社会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进行保障;对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由福利机构进行保障。

  据悉,这项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我市0-18岁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的孤儿;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由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或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流浪未成年人;因父母服刑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均在范围之内。保障制度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散居社会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进行保障;对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由福利机构进行保障。同时,孤儿福利保障标准要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同比例、同时间、自然增长。

  据介绍,对享受孤儿福利保障待遇的儿童,应当由孤儿监护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提出申请的人员,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进行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经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初步调查和评议,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拟批准的儿童,县(市)区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福利保障协议(申请人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协议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签)。对批准享受孤儿福利保障待遇的儿童,发给《儿童福利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为送达。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孤儿名单将在次年1月份市民政局网站上向社会予以公示。

  据了解,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经费以各级财政负担为主,以福彩公益金为辅,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捐助资金用于孤儿福利保障事业。同时我市将加大对孤儿保障经费使用的监督力度,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监护人属弄虚作假取得孤儿福利保障待遇,或出现孤儿被家庭收养、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变化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查并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对监护人滥用孤儿保障经费,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据统计,全市现有孤儿900多人,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孤儿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孤儿的良好氛围,为孤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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