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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讯逼供动手术需“稳准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1日14:11  新闻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月31日《京华时报》)

  从横向看,“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的规定,只能在理想化条件下产生效用,而不能保证它从生效起即有用。因为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见司法权力不断地方化,法律让步于稳定,某些法官甚至必须听命地方党政干部,司法和办案机关相互“配合”,使得刑讯逼供手段演变成正常手段。退一步讲,即使司法机关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公正判案,谁能保证证据是不是由刑讯逼供得来的?

  从纵向看,这条规定也处于刑讯逼供的末端,甚至可以片面地理解为:刑讯逼供可以存在,但只能作为了解案情的手段,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正如截流,从入海口截,可能导致河堤坍塌,从源头截流才是上策。如果要彻底让刑讯逼供手段成为历史,也应从源头着眼,考虑如何利用监督、惩罚、制衡手段,防止办案机关使用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制度上的一大痼疾,祛除顽疾不能靠单一规定,而应是全局的配合调整,动场“大手术”——进行司法改革。对于深水区的司法改革,要狠;对于痼疾本身的司法改革,要稳;对于痼疾根源的司法改革,要准。

  (读者 黎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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