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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法院对房主执行一房两“主”裁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1日16:58  南海网

  南海网网6月1日消息(南海网见习记者高鹏)2005年4月,龙华区法院把面前坡24号美江大厦北侧的5、6层楼房执行给了债权人张先生,但2010年3月30日,美兰区法院居然以“龙华区法院的执行裁定过期”为由,再次将这两层楼执行给了另一人。日前,南海网记者先后对龙华、美兰法院进行采访。

  龙华区法院将欠款人房产执行给了债权人张先生

  张先生介绍,因海南港龙轩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在2002年时,拖欠他70.3万元的欠款,多次讨要无果后,他在2003把周某告上了龙华区法院。随即,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海南港龙轩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这笔欠款,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4年11月29日和2005年4月,龙华区法院作出(2003)龙执第667-2号民事裁定书、(2003)龙执第667-3号民事裁定书,周某一栋位于面前坡24号的美江大厦北侧共10层无证的私宅第五、六层被执行给张先生。

  居住5年的房子居然“易主”, 理由是龙华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过期”

  2005年, 张先生因生意原因回到四川成都.他委托在美江大厦楼下开小卖部的周阿姨帮他看房子,每个月收取周阿姨500元的费用。

  但在2010年3月30日,美兰区人民法院的几个人来到美江大厦五、六楼“执行”时,一位姓蒙的女法官拿出龙华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态度强硬地说“这裁定书过期了”。随后,法院的人把居住在里面的人全赶出去。

  当年主办该案的龙华区执行法官罗陈彪解释,根据最高法院2005年1月实施的关于查封不动产方面的法律规定,既然已经由法院执行了,就不能再追诉。“判决、执行不会过期,连土地也不会过期。”美兰法院说的过期根本不可能。

  美兰区法院在这起案件执行前及执行过程中,主办法官均未向龙华法院进行过沟通,也没有找过罗陈彪法官。直到2010年5月26日,美兰区法院的蒙法官才到龙华区法院找到他本人了解情况。

  美兰区法院称,要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5月31日,美兰区法院曾副院长称,他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有所了解,但两个法院具体详细办案过程需要进一步调查,现在无法判定谁对谁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写材料送到美兰区法院立案窗口,他们将把这个案件交给审判监督局审查,另外组成合议庭,审查办案程序是否正确,并与龙华区法院沟通,当事法官不再参与审理该案件。

  记者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他们目前还没有接到两个区法院关于案件裁定冲突的相关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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