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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72小时内“救命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6日09:3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辉 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因肇事方逃逸或无经济赔偿能力,导致受害人的“救命钱”无处着落,今后,在江西省这种现象将得到改善。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日前出台并实施。根据规定,江西将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按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按照实施细则,江西省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目前,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有三种情形,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救命钱”的,交警部门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申请后,应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注明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的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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