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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惹祸” 房屋买卖案激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6日23:36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邹乐) 为“抢生意”,中介或怂恿房主“一房几卖”,或隐瞒房屋产权性质、虚构房屋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夸大房屋实际价值。近日,记者调查发现,房产交易乱象频生,其中房屋中介的很多不当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仅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今年1月以来受理的房屋买卖案件就达60余件,呈明显增加趋势。该法庭经调研认为,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五种不当行为是该类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

  第一宗:夸大事实爱忽悠

  据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长期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原海涛介绍, 中介公司为促成买卖成立,往往夸大事实、虚构信息,如隐瞒房屋产权性质、虚构房屋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夸大房屋实际价值等,这样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易产生纠纷。

  “尤其是今年上半年,通州房价基本一天一个价,很多买房人着急,除了去看房子,基本无暇顾及周边情况以及房屋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就全听中介的了。”原法官说,这类诉讼案件不少见,但由于证据不足,只能凭白纸黑字的合同来判定,所以原告的起诉往往被驳回。

  第二宗:“阴阳合同”成行规

  原法官介绍说,中介公司还经常促使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以避税,然而“阴阳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

  记者曾因买房问题向很多中介做过咨询,均被告知可以签“阴阳合同”,这在二手房买卖中已形成“行规”。而一旦发生纠纷诉求至法院后,双方往往因索赔多少而拿出对自己有利的“不同合同”。

  第三宗:为“切活”不核产权

  今年2月,李女士通过某房屋中介买了一处二手房,合同签了,订金也交了,却发现卖方将房卖给了别人。原来,卖方在与李女士签合同前,已通过其他中介与另外的买房人签了合同并网签,但由于对方还未付款,卖方便又找了李女士处的中介,该中介为“切活”,也“忽略”了“卖房人实际上已将房屋卖了”的事实。

  原法官介绍说,中介公司为促成买卖成立,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通常不审核房屋产权性质和交易情况,直到合同登记备案时才发现房屋产权存在瑕疵或者“一房二卖”的情况,由此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第四宗:“霸王条款”先交费

  “买卖双方看好了房子,在签合同前中介费一定要先付,这是房屋中介的行规,没有例外。”通州多家房屋中介业务员向记者介绍说。

  在原法官看来,先交中介费的规定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往往无论买卖双方因何原因不愿履行合同,中介公司均不退还中介费,这成了很多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前提。”原法官说。

  第五宗:重要内容填写不当

  沈某夫妇通过某中介与卖房人苏某达成协议,购买其一套房产,并通过中介填写了买卖合同。但此后房子涨价,苏某迟迟不肯接受沈某夫妇的首付款,而苏某发现中介公司让其填写的买卖合同竟没有对房屋总价、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的详细约定。

  原法官介绍说,中介公司通常由其提供合同格式文本并指导当事人填写,但业务员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致使合同重要内容易出现不明确和歧义的情况,在履行合同中易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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