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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房产,三种情况免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9日03:29  深圳晚报

  [按]个人无偿赠与房屋,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哪些情况须征个税?针对市民关注的这些热点内容,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解答。

  福田区孙先生来电咨询:个人无偿赠与房屋应否缴纳营业税?受赠人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受赠房屋的,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个人无偿赠与房屋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深地税发2009584号转发)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深地税发2009313号转发)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符合免税情形规定的,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6)属于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7)《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盐田区严小姐来电咨询:我司从事国际运输劳务,受境外甲公司委托,把国外的一批货物运输入境。问:取得甲公司支付的运费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深地税发〔2010〕206号转发)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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