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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28日发布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出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等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管理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需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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