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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涉诉信访中的“羊群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0:45  红网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主体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矛盾冲突增加,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解决矛盾纠纷的职能虽然有所加强,但全国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体制机制并不完全顺畅。纠纷当事人“信访不信诉,信上不信下,各类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非理性上访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千人百众同挤信访“独木桥”,大量的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非理性上访破坏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地方国家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由于某起纠纷案件中某个当事人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后的诉求更容易得到及时实现,甚至无理要求也因各地息事宁人的原因而得到满足,其他案件当事人就会竞相效仿,这就导致了凡坚持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就能从中得利,就能很好地满足其诉求这一怪现象的产生,这就是涉诉信访中的“羊群效应”。

  我国各级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已很完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矛盾纠纷都应有法定的处理机关和严格的处理程序,而纠纷当事人并不愿完全按法定的程序、到法定的机关投诉和接受处理,而是一味惟上,一味要求上级机关或领导机关直接处理,破坏了法定的纠纷处理程序与正常的纠纷解决秩序。因此,国家应当着眼长远,从建立和完善处理信访问题的体制机制入手,加强处理信访问题的法制建设。各级国家机关应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配合,严格法律实施,规范信访工作秩序。为此建议:

  首先,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对凡属于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律要求当事人按诉讼程序处理;凡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按诉讼程序处理,严格区分诉与访的不同处理程序与途径,强化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

  其次,完善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机制。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时,应严格坚持法律原则,决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起新的攀比和问题,产生“羊群效应”。对于出现的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非理性上访,不应由原纠纷处理机关接访和再次处理。对该涉诉上访问题,只能由原纠纷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领导机关进行处理。因为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能成为评价自己是非的裁判,纠纷当事人正是因为不服原纠纷处理机关的处理结果才导致上访,上访人已经与原纠纷处理机关形成了有利害关系的对立面。再由原纠纷处理机关接访,并且再次处理,原纠纷处理机关要么袒护自己的问题和责任,涉诉信访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要么放弃法律原则,完全满足上访人的无理要求,“花钱买稳定,越买越不稳定”,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

  再者,完善信访问题考核评价机制。不能以出现的涉诉信访人数、件数等数量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指标,而应以上访人是否有理、诉求是否合法、是否依法上访,原纠纷处理机关在处理原纠纷时是否违法等作为考核评价标准。

  最后,立法禁止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及其他非理性上访。尤其是要禁止赴省进京的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严格纠纷处理机关和处理程序,维护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凡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及其他非理性上访的,上级机关一律不予受理,仍然坚持的,由受理该上访的国家机关责令返回,或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注:在一群羊前面横放一根木棍,第一只羊跳过去了,第二只、第三只也会跟着跳过去;这时,把那根棍子撤走,后面的羊走到这里,仍然像前面的羊一样,向上跳一下,尽管拦路的棍子已经不存在了,这就是所谓的“羊群效应”。“羊群效应”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它是个人通过观察周围人群的行为而提取信息,在这种信息的不断传递中彼此强化,从而产生从众行为。“羊群效应”能够由个体的理性行为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

稿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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