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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出台《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徐盈雁)今后,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问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下称《规则》),规定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以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

  《规则》按照文明用语主体的特定性、检察职业的特殊性和文明执法的社会约束性需要,采取条规式体例设置,共21条,分别就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文明用语含义和种类、基本内容等作出了规定。

  《规则》要求,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告诉联系方式,做到言语得体,态度和蔼。讯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应当依法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案情客观严谨,笔录应当送阅或者宣读。出席法庭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尊重法庭、服从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质证,讯问被告人时用语规范、文明。尊重辩护人,答辩合法、礼貌、说理。宣传用语应当准确、生动,富有亲和力、感染力、说服力,诠释法律和检察业务规范严谨、周密,发布检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观、真实。群众工作用语应当适应群众工作的特点和变化,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态度亲近平和,表达通俗易懂,让群众听得懂、听得进、听得信服。

  根据《规则》,高检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高检院各内设机构将按照其业务工作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制定文明用语基础文本。各级检察院将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和各岗位、各环节的具体情况,依据基本规范和基础文本,制定具体的文明用语。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全文及附件详见今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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