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警告函”不过是惯性思维的产物

  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付强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了诉讼。不过,原以为胜算在握的付强,却等来了一场打输的官司。今年6月,付强的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6月28日《新京报》)。

  这份被称为史上“最牛公函”中写道:“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给法院发“警告函”、要求法官“阅处”政府的“公函”,这既不符合现代法治观念,也是一种违宪行为。

  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法院并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但这个最基本的“宪政常识”却屡遭颠覆——在某地方编印的《电话号码簿》里,人民检察院、法院都被放在“其他政府职能机构”一类中,与“工商、海关、税务、派出所、公证、劳教监狱”等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的下级部门“平起平坐”。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更是把法院、检察院视为其职能部门之一,动辄上门“安排”法院、检察院去完成名目繁多的“中心工作”,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给当地的法院、检察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给法院发“警告函”,不过是依据实情的“惯性思维”而已。

  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审判职能不同于行政职能。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具有中立性、被动性、专有性和最终的权威性等特点,这与行政权的强调命令与服从的特点截然不同。审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是非曲直,这样才能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政府给法院发“警告函”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和蔑视,我们对此不应该见怪不怪,也不能仅仅一笑了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树立法律信仰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决定性的作用,而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意识,无疑将是培养国人的法律信仰的重要一步。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转发此文至微博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