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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户恐吓拒搬迁户找错人了吧

  因为四户居民没有搬迁,导致开发商无法动工建房,买了期房的购房者无法搬入新居。26日,长春市卫明街附近棚户区四户居民家的周围被贴上多张公开信,该信点名写道:“你们四户臭无赖,为了多要点不义之财,拒不搬迁,致使我们144户购房者三年住不进自己的房子,你们这样做,已经激起了大家的愤怒……”在落款处,还对这四户居民写了两句带恐吓意味的话:“我们住不进自己的新房,你们四户也别想在自己的房子里住安稳。你们一天不搬走,就让你们四户一天不安宁。”(6月29日《城市晚报》)

  花钱订购了期房,房子却迟迟不能动工,着急、闹心都是可以理解的,但那些购房户应该去找谁?当然应该是开发商,因为他们买的是开发商的期房,跟他们签订购房合同的也是开发商。我相信,合同上肯定写明了交房的期限以及违约的责任。如果过了交房期限而没有交房,购房户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只要合同的约定是公平公正的,购房户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如果开发商拒绝赔偿,那么购房户可以将其告上法庭。

  当然,开发商未能如期动工并按时交房与四户居民拒绝搬迁可能有关,但拒绝搬迁是因为他们与开发商还没有达成协议。四户居民这样做是依法维护合法的权益,是否“为了多要点不义之财”不在议论范围之内。开发商既然与购房户约定了交房的时间,那就应该尽快与搬迁户达成协议;如果未能按期交房,那就应该承担责任。购房户与开发商之间是合同关系,搬迁户与开发商之间是交易关系——路是路,桥是桥,购房户与搬迁户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上述关系,购房者未必不懂。那他们为什么要去滋扰甚至恐吓拒绝搬迁的居民呢?有一种可能的解释,那就是购房户认为搬迁户比开发商“弱小”,好欺负——他们拿开发商没办法,就拿搬迁户撒气。而购房户选择这种“专捏软柿子”的方法,可能也是因为他们自己在开发商面前也是弱者。也就是说,购期房户恐吓拒搬迁户,其实是“以弱欺弱”。

  强者欺负弱者令人气愤,而弱者挑衅弱者则让人悲哀!

  当然,长春这件事儿的真相还不是太明朗。那封公开信虽然是以购房户的名义写的,但未必真是出自购房户之手——开发商假托其名,也是可能的。真希望这是一出冒充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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