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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3:25  深圳晚报

  13项特区法规

  暂缓在宝龙两区实施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决定101项特区法规将于2010年7月1日起、1项特区法规于2010年8月1日起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另外,还有13项法规由于管理体制、法规内容等原因,需要修改和清理,暂缓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清理的情况,另行公布该13项法规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的具体时间。暂缓实施的特区法规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过渡期适用法律

  仍然从旧

  关于过渡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鉴于部分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的管理和执行体制需要调整,部分内容不适合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等原因,部分法规须暂缓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为解决过渡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决定》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其他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即适用法律从旧。

  特区法规

  不设适用准备期

  在审议中,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给拟于2010年7月1日起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的101项深圳经济特区法规一个实施准备的时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他们已经充分征求执法和管理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表示,这部分经济特区法规可以自2010年7月1日起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相当一部分法规实际上已经在宝安、龙岗两区适用,因此,不必作准备期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有关部门对适用的特区法规加强宣传、指导,做好普法工作,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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