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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项特区法规明起适用全市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3:25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蔡志军报道昨天,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101项特区法规将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宝龙两区,1项特区法规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宝龙两区。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谭国箱,副主任闫小培、周光明、及聚声、陈彪,秘书长张士明出席会议。常务副市长吕锐锋,副市长陈应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吕志锋分别列席第一次和第二次全体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101项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自施行之日(2010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其他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其他经济特区法规的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刘玉浦表示,在7月1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就已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作出决定,并公布一批适用的特区法规,对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一市两法”问题的困扰,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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