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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新路要交两倍复原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3:37  城市晚报

  ■记者 李明罡/报道

  本报讯昨天,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挖掘城市道路,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后,方可挖掘。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提前通知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到现场实施看护;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挖掘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明确,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外,还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

  繁华路段维修应在夜间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规定,城市道路及其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施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和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

  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布通告。

  确需开挖道路年初上报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每年三月十日前,将当年挖掘道路计划报市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城市地下管线附属设施需要露出地面的,不得影响交通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九条明确,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停车场收费不得高于指导价《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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