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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设立“公民守法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4:34  扬子晚报

  于单纯理论层面上,设立“廉政公积金”并非没有道理,但不能逾越于两个前提之外:

  一:廉政,本来为公权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恪守的职业底线,则“廉政公积金”,就只能认定为底线要求基础上的、正常待遇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进入评估体系,以保持公务员群体收入与其他社会群体劳动收入间的平衡,而不能放纵为额外奖励,游离于评估体系之外,形成为公务员群体的特殊收益。

  二:廉政与否,应该由公众说了算,不能由公务员群体自己说了算。

  以故,江门市真正要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首先必须做到:

  1:不仅要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公共事务的运行过程为公众所明了,且必须要做到以公众之是为是,以公众之非为非,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正义。反面例子是广州市人大搞的“百分制测评”,民意测评分占15%,而区自评分占45%,如此测评,不搞也罢(6月9日《新快报》)。

  2:在公务员群体收入较高为现实国情,且久为公众诟病前提下,为保证“廉政公积金”制度运行得真正廉政、公平,应同时实施公务员群体的薪酬体系改革,保持增减的大体平衡。

  却无任何迹象显示,江门市已经这样做了,或准备这样做,也就不能不说,江门市所率先在广东省推行的“廉政公积金”制度,只主要落实为市直公务员群体单方面提高待遇、增加福利的改革。

  下个无奈的结论,则恐怕是:权力执着于在体制内运行,渐渐会失去了改革、改良的空间,一切美好的改革、改良初衷,终于将不可避免地沦落为过场,以或大或小程度的一次权力自肥而告终。

  如是,当“廉政公积金”挟行政权力之威,已难以阻止,强烈要求同时设立“公民守法公积金”,同样为市直机关公务员群体之外的每一公民设个人账户,由个人与公共财政按前者比例共同缴纳,然后,由公众自由组团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发放,也算是实现了利益均沾。廉政可嘉,公民守法亦可敬呀。后者,还正如江门市纪委党廉室负责人所说:“其实它与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高薪养廉是有本质区别的。它从教育、监督、倡导公民守法角度出发,也是一种制度创新嘛”! (湖北 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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