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修订)》7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等要公示
假配件最高罚5万元
本报讯(记者杜一鸣)6月29日,记者从沈阳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新修订的《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条例》全文见6月25日本报A11版)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当前维修行业收费不透明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以及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限和监督电话。经营者未公示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或者超出公示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向托修方收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对车主们十分关注的配件问题,新《条例》设定了明确的义务规范。一是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二是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三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四是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违者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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