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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8律师上书建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死亡赔偿金

  本报讯(记者李寰)两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害人家属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的要求,但法院都以“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予以拒绝。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才有望得到死亡赔偿金。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这一规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昨日,四川文典律师事务18名执业律师联合上书全国人大,提请全国人大做出立法解释,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

  两起案例都未获支持

  2010年1月1日,巴中市通江县人赵鹏、刘明等人在一家网吧外对赵鑫进行殴打,赵鑫经抢救无效死亡。赵鑫的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丧葬费12362元、误工费6133元以及死亡赔偿金27808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父母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还有一起案例发生在成都。2009年1月21日,未成年人刘强、吴斌、李伟等人在天回镇抢劫杀害了非法营运的汽车司机余志兵。余志兵的家人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

  求被告人承担45万余元赔偿,法院也不予支持。

  18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一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资深法官说,“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在法律界已经争论了多年。但根据最高法院最新的要求,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会支持死亡赔偿金。

  巴中通江县案件的受害人方代理律师姚飞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如果想要得到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只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是需要等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再进入民事程序的审理,如果这样,会大大增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成本。另外,对于法院来说,本来是同一起案件,但是要进入两次不同的法律程序,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

  昨日,姚飞与文典律师事务所的另外17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希望全国人大做出立法解释,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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