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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志仍有效 可年检后再换

  根据成都市环保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核发和换发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的规定,昨日,成都市交管局决定,成都市核发国家机动车环保标志(以下简称国家环保标志)于7月1日启动。申领国家环保标志前,原核发的成都市地方环保标志仍然有效。此次国家环保标志核发和换发范围:在成都市登记并持有有效牌证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条件

  达标的才能发绿标

  此次国家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的清洁能源汽车首次申请国家环保标志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凡不符合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中的绿色环保标志判定要求的,一律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程序

  申领需要三种证件

  申请核发、换发和补发国家环保标志时,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代办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首次申领国家环保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对核发标志种类有异议的,可到车管所(犀浦)和车管所一分所(白家)申请一次技术鉴别,并按鉴别结果核发环保标志,对鉴别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成都市环保局申请复议。核发国家环保标志及技术鉴别不收费。

  四种方式核发

  成都市新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号牌号码变化的)、外地转入本市及定期检验的汽车,在办理业务时一并核发国家环保标志。

  未申领地方环保标志、地方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可申请核发国家环保标志。

  国家环保标志有效期与汽车年审时限一致,因此该环保标志到期时,车辆可在车管所年检合格后一并申请换发国家环保标志。

  国家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可申请补发国家环保标志。

  分类办理业务

  成都市交管局车管所负责在办理本所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号牌号码发生变化的)定期检验业务时,一并核发、换发国家环保标志。

  成都市交管局第一至第六分局负责对办理注册登记、未申领地方环保标志、地方(或国家)环保标志遗失和损坏的汽车,办理国家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工作。

  各区(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本辖区汽车的国家环保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工作。

  对应时段申领

  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签注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在以下对应时段申领国家环保标志:1、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为1-4月的,应于2010年7月20日—8月19日办理;2、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为5-8月的,应于2010年8月1日—8月31日办理;3、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为9-12月的,应于2010年9月1日—9月30日办理。(申领后,下次换领将在该车年审时,车管所一并换发。)

  另外,车管所还提供远程业务办理方式,属于未申领地方环保标志、地方(或国家)环保标志遗失和损坏的汽车,均可拨打82001010申请核发、补发国家环保标志。

  交管宣早报记者丁宁实习生章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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