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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无居民海岛需缴海岛使用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7:3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记者蔡岩红从今年8月1日起,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海岛使用金。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的。

  据了解,近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根据海岛保护法和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并印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限制等制度,并明确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免缴、使用及监督检查措施与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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