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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观念 遏制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7:45  法制日报

  程序正义 ■栏目主持人: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

  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为使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报特别开设“程序正义”栏目,特约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程雷

  遏制酷刑主要依赖于健全的制度,然而,历史经验也反复证明:离开了人的观念,制度本身很难发挥既定的效用,因此,在制度建设的同时,要强调观念的更新。观念的更新不是简单地“天天讲”反对刑讯逼供,而是应在具体问题上树立反酷刑的观念。就我国的实际而言,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的观念亟待更新。

  首先,“绝对禁止酷刑的观念”是整个反酷刑工作的基本出发点。这种观念看起来十分简单,然而,真正贯彻与执行起来却有着相当的难度。在我国的实务界,乃至一些理论研究者的眼中,特殊情形、紧急情形下是否可以适用酷刑不无争论。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有关“炸弹事件”的讨论,即假设犯罪嫌疑人在闹市中安装了炸弹,即刻将引爆时,面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是选择使用酷刑获取炸弹存放地点的线索,还是严格禁止酷刑,静待炸弹的引爆“炸弹事件”还可以推演出目前各国正在进行的反恐行动中的各种紧急情况,由于其涉及到公共安全与公民的个人权利之间重大且紧迫的冲突,因而成为了各国反酷刑工作中经常讨论的一个棘手问题。

  通常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坚持绝对禁止酷刑的底线,但也有部分发达国家在恐怖主义的巨大威胁面前对这一原则作出了妥协,比如对于恐怖犯罪嫌疑人使用酷刑。“炸弹事件”绝非虚拟问题,实际上,任何存在酷刑的案件中都会涉及到安全与权利的平衡问题,一旦放弃酷刑绝对禁止的底线,采取原则加例外的做法时,人们经常面临的困境就是如何界定例外情况。而且,允许在例外的情况下使用酷刑极易产生“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后果,因此,从本质上说,酷刑的遏制只有绝对禁止与不禁止之分,并无有限禁止之可能。在树立绝对禁止酷刑观念的这一问题上,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我们司法实践中,只有那些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后果的刑讯逼供行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刑讯逼供罪立案条件的解释中多次提及“刑讯3次以上”、“刑讯3人以上”、“刑讯造成错案的”等情节要求,言外之意是刑讯2次、2人或者刑讯没有发生错案的,则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坚持绝对禁止酷刑的观念与原则,就应当对所有的酷刑行为施加严厉的刑事责任。

  其次,禁止酷刑,不仅仅是要禁止刑讯逼供,而且还要禁止各种不为追求口供而仅仅是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的虐待行为;不仅仅是要禁止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刑讯,更要禁止各种形式的不人道待遇与虐待。也就是说,禁止酷刑这一事业所追求的不仅仅是对暴力逼供的禁止,各种精神折磨与形式多样、难以穷尽的非人道待遇也是防范的对象。在目前的实践中,强调这一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因为伴随着法治的昌明,赤裸裸的暴力刑讯与取证行为已经越来越少,但各种变相刑讯、非人道待遇、多种形式的虐待是更为隐蔽的酷刑。人们一般更多地关注刑讯逼供问题,对于各种变相刑讯,在押人员的人道待遇等形式关注不够,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十分危险的,因为酷刑发生的土壤往往是非人道待遇、轻微形式的虐待等被人忽视的环境。若无法做到防微杜渐,就很难从根本上铲除酷刑发生的土壤。

  这种观念的转变将引发一系列酷刑防范工作的调整,比如,从单纯关注讯问过程,转变为更多地关注在押人员的权利、待遇保障情况;再比如从单纯地关注讯问的证据问题以及刑讯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转变为关注人的权利与待遇;也就是说酷刑的问题既可能与证据有关,也可能在很多情况下与证据没有关联,无论是否与证据问题相关,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人格尊严的角度来看,都不应厚此薄彼、区别对待。

  再次,遏制酷刑的战略重点应当从查处酷刑转为预防酷刑♂刑的查处与责任追究机制是遏制酷刑必不可缺的一环,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酷刑被害人投诉处理机制、对酷刑实施者施加刑事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事后查处机制。然而,酷刑发生的环境较为封闭,酷刑实施人员本身属于执法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酷刑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难以有效地收集相应证据,使得酷刑发生后对其进行查处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大难题,对事后查处机制尽管需要予以关注,但事先预防机制的建立对于遏制酷刑而言则更为重要。实际上,“遏制酷刑重在预防”的观念是大多数国家反酷刑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我国推进反酷刑事业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价值。预防酷刑的观念侧重强调一系列日常的、系统的机制,比如,在羁押场所的外部监督与巡视机制中,引入国家层面、社会层面的多种监督力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羁押场所进行巡视、查看,这将有助于羁押场所的透明、公开,可以有效地预防酷刑及不人道待遇情形的发生。再比如,独立医生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加羁押场所独立监督的力量,让更为专业、独立的人员介入预防机制。

  最后,也是在目前最为困难的一项观念转变,即社会公众对待秩序与人权的看法。法治理念的贯彻虽然不是必然需要民众观念的普遍支持,但如果民众观念与法治观念之间冲突较多、矛盾较重,显然不利于法治理念的确立与推行。对于执法人员而言,赢得当地公众的支持往往比保护在押人员的人权更加重要,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众一样,我国的社会公众对秩序的关注远远胜于对在押人员权利的呵护。比如在“炸弹事件”这一场景中,民众对安全、秩序的需求显然会超出对单个个体的权利保障。在一般人的眼中,犯罪嫌疑人与罪犯无异。

  笔者认为,在当下中国的政治决策、刑事司法决策中,民众观念的作用还较为明显,在此背景下,民众对待酷刑的观念若不改变,便会给执法人员继续使用酷刑或者变相使用酷刑制造理由,虽然,在理论上,法治理念与朴素的民众观念不应等同,甚至法治理念还要改造、启蒙民众观念,然而,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却必须面对来自民众观念的冲击与压力,这提醒我们有必要循序渐进地通过多种途径引导民众的观念,比如公益广告、宣传片、影视作品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民众观念的更新比执法人员观念的转变更加困难,需要的时间也更长,显然,这些工作越早启动越有助于推进我国的反酷刑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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