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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森”未提供履约证据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8:04  新闻晨报

  □记者 谢磊 通讯员 杨克元

  晨报讯 签订服务合同后,上海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却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费16万元,遂将上海欢乐万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庭。由于尼尔森公司未能提供其按约履行服务义务之相关证据,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获16万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2006年4月26日,尼尔森公司与万芳公司签订《中国广告监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尼尔森公司为万芳公司提供节目贴片广告监测服务,双方对监测节目、监播频道、监测产品、监播录像的保存时间、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事项作了约定。由于尼尔森公司未收到服务费,故将万芳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判令万芳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16万元。尼尔森公司诉称,签订广告监测服务合同后,尼尔森公司按约履行了广告监测义务,并将服务数据制作成光盘以快递方式交给了万芳公司,但万芳公司却拖欠了全部合同款。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中国广告监测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尼尔森公司称其按约履行了义务,并已将服务数据按合同约定制成光盘交付,但却未能提供其按约履行服务义务之相关证据。因此,尼尔森公司之诉请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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