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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窃怪罪报警系统屡修未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8:04  新闻晨报

  □记者 谢磊 通讯员 杨克元

  晨报讯 陈女士家中遭窃损失惨重,她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将其家中的报警系统修好,故将被盗的责任全数归咎于物业公司,诉至法庭索赔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驳回陈女士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8年7月1日凌晨,陈女士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发现家中北房间的窗被撬开,财产损失惨重。被盗物品有浪琴牌等手表4块及金饰品10多件,另有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物。由于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已为其安装了家庭报警装置,但报警装置屡经修理仍处损坏状态,因此,陈女士怪罪于物业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并将物业告上法庭。

  陈女士诉称,家中报警系统早就出现问题,有时会不断地鸣叫。2008年6月20日下午她去物业报修,消除了杂乱的鸣叫声。6月21日又去报修,当日修好后,却在第二天凌晨又一次发生杂乱鸣叫。至此其几乎每天去物业报修,但仍没有得到修复。2008年6月30日下午因事外出,次日凌晨2点回家发现被盗。陈女士认为,家中失窃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存在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称与陈女士之间只是物业合同关系,并无保管合同关系,其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包括安排保安值班、定时巡逻,已尽到防范责任。

  法院认为,在物业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次,物业对陈女士损失的产生并无过错。作为物业公司,物业的保安义务是对小区整体的安全防范与注意义务,对陈女士房屋内因犯罪行为所致的财产损失,只有当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有因果关系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陈女士未能提供证据,故物业在本案中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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