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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项特区法规7月1日起全市适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8:27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方兴业周元春)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主持召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101项深圳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刘玉浦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全部特区法规的清理工作,确保目前已通过的120项现行有效的特区法规都能为扩大后的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服务,为加快推进特区一体化和均衡发展发挥促进和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谭国箱,副主任闫小培、周光明、及聚声、陈彪,秘书长张士明出席会议。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锐锋,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应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席了会议。

  上个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宝安、龙岗两区。本次会议是为了解决2010年7月1日前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问题而临时召开的一次会议。

  2010年7月1日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特区法规共120项。现行有效的特区法规如何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昨天下午,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决定》明确,2010年7月1日前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101项深圳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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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自施行之日,也就是8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还有5项法规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规范自身方面的法规,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没有必然联系,故没有放在清理和公布的名单里。此外,《决定》明确,其他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刘玉浦表示,《决定》为已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从2010年7月1日起在扩大范围后的经济特区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下力气做好这些特区法规在全市特别是宝安、龙岗两区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对这些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要组织监督检查,通过推进特区法规实施的“一体化”,来保障和促进特区一体化,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发展事业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还听取了主任会议关于提请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议案及说明,以及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管林根等职务任免的议案及说明。谭国箱宣读了有关议案和说明。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上议案及相关人士任免案。刘玉浦为新获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有关工委主任颁发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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