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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特区法规暂缓适用宝安龙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08:27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方兴业)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的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中,有13个法规“榜上无名”,不过这只是暂缓实施。“空当”期间,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国务院就广东省《关于延伸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自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对宝安、龙岗适用是原则,不适用是例外。经过清理、评估并论证,有101项特区法规可以自7月1日起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鉴于部分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的管理和执行体制需要调整,部分内容不适合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等原因,13项法规暂缓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已经通过了有关法规的清理方案,将根据清理情况,另行公布其他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具体适用时间。为解决过渡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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