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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被判“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30日15:06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蔷)因公司拖欠工资,3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公司竟已被注销。3名员工便将负责该公司注销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朱某等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今天从东城法院获悉,3名清算组成员被判赔偿3名原告的双倍工资、加班费及补偿金。

  李某等3名原告原是北京御珍舫餐饮公司的厨师,由于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他们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及补偿金。

  2008年8月22日,仲裁委裁决御珍舫公司支付3名员工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从1.6万余元到2.2万余元不等。2008年9月19日,在该裁决生效后,3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公司已在工商部门注销,此事竟无人通知他们。无奈之下,3名员工只得将该公司清算组成员朱某、王某、曹某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

  3名员工认为,御珍舫公司在被起诉后变更了股东,在被强制执行后又马上注销,是恶意的逃债行为。3名被告作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明知仲裁结果的情况下,没有通知3名原告申报债权、参与清算,而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称公司已清偿所有欠债,向工商部门注销,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朱某、王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曹某是公司的股东,朱某、王某只是御珍舫公司会计和出纳,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履行了登报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方的诉求。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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