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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00:34  红网

  今年5月16日,广东东莞司机朱某被"飞车党"抢走挂包后驾车追赶抢匪,途中与对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一名抢匪死亡。日前东莞检方“过失致人死亡”对朱某实施逮捕,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了业界的争议。不过,有网站专门为此做的一项调查有超过12万名网友参与,95.4%的网友认为老朱是为索回财物才追劫匪,属正当防卫,仅3.4%网友认为老朱做法“有点过”。(6月30日《广州日报》)

  显然,绝大部分人认为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虽然法律的判定不取决于票数的多少,虽然网民的判断缺乏缜密严谨的专业知识,但是,不能否认,基于常识的判断,往往更符合人之常情,也更接近于事情的本质。事实上,现实中也确有类似的判例支持了网民的判断。2008年7月13日,顺德龙女士被3名劫匪砸破车窗抢走装有8万余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随后龙女士开车追赶过程中将劫匪所骑的摩托车撞倒,致劫匪1死两伤。2009年3月,法院认定龙女士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应该说,朱某的案例,与龙女士的十分相似,但判决结果却可能完全不同:一为“过失致人死亡”,一位“正当防卫”。其中的差异究竟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看来,正当防卫认定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仍在进行当中。

  具体到本案而言,怎样才算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或者正在进行之中?依照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的说法,“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对事主不再构成伤害,这时再故意去撞人,就是对生命的一种漠视了。”杨建广认为,公民是应该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但正当防卫有一个“实时性”,逃跑过程中已不具备这个“实时性”。——照此说法,受害人根本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因为飞车党的抢劫行为,通常只有几秒钟即告完成,等受害人反应过来,劫匪早已逃之夭夭了——如果受害人正在步行的话,就更是如此。对此情形,受害人莫非只有自认倒霉,只有眼睁睁地看着劫匪逃跑,或者只有向警方求救,才算正确的作为吗?再说,什么叫作“实时性”?是不是说,劫匪在抢包过程中,受害人还没对包完全失去控制?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包被抢走,就犯罪既遂或犯罪终止,受害人就不能追了呢?追了,撞了,“就是对生命的一种漠视”?如果歹徒捅别人一刀,然后将刀扔了,抱头蹲在地上——就是说,所谓的“实时性”已经结束,受害人也不能还手么?

  这样的判断确实很“专业”,但也确实很“大众”。难怪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玉斌说,“有人认为抢劫后开始逃跑时犯罪过程已结束,也有人认为劫匪只要在受害者的视线范围内,这个犯罪的过程仍然在继续。”在我看来,劫匪携包逃离,乃是一种自然的有计划的撤退,理应算抢劫的延续,如果他把包扔了,才算是犯罪中止,这样,受害人也没有追赶的必要。而被抢后的追赶,是受害人的一种自然反应,至于会不会因此导致车祸,或者会不会撞死劫匪,我认为,这种风险,应该由劫匪承担,如果把这种风险转嫁给受害人,那显然是说不通的。劫匪的犯罪成本应该不仅仅是坐牢,它理应包括受害人正当防卫时的过当行为。否则,劫匪的犯罪成本就太低了。果真如此,则无异于对飞车党的纵容和鼓励。

稿源:红网 作者:符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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