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冷冷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泉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2010泉州市直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将有小幅提高。
具体而言,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低于2009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911元/人·月征收,去年参照的标准是按1686元/人·月征收;在职人员缴费基数高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即6318元/人·月的,按6318元/人·月征收,而去年的标准是按5556元/人·月征收。
对于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带来的影响,有关工作人员分析,相比于去年标准,今年在职员工每月缴纳的医保费用,仍然按照缴费基数的9.5%征收,但由于缴费基数提高了,职工实际缴纳的费用也将相应略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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