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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将人才和非深户纳入保障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03:43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蔡志军报道 在101项特区法规今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同时,作为较大市立法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从今天起正式在全市施行。该《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是深圳经济特区扩容后首批实施的两项新法规,《条例》首次将人才和非深户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扩大了

  《条例》规定,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条例》首次将人才和非户籍常住人口列为住房保障对象,规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规定,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保障房租售并举

  尽管社会上关于保障性住房应以出租为主的呼声很高,但是《条例》还是作出了租售并举的规定。

  《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条例》还规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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