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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益林可抵押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03:49  大众网-大众日报

  □张海峰赵坤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林地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记者日前获悉,人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日前联合制定了我省首个《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一般公益林用于抵押,抵押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全面放开等是其中亮点。

  据介绍,林权抵押贷款近年来在我省发展迅速,粗略估计抵押面积上百万亩,抵押金额数十亿元。但是林权抵押贷款一直由各地自行掌握,相应规范的缺失制约了其发展,普遍存在相关部门权责不清,贷款抵押、使用范围偏窄等问题。

  该办法明确了具体实施规范。其中规定,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3倍。鼓励市级财政建立林业贷款财政风险补贴基金,对以林权抵押贷款或林业贷款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有条件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等。

  省林业局林改办有关人士介绍,相对从前普遍实行的林权贷款模式,该办法在多方面有所突破。比如,允许一般公益林用于抵押,激活了公益林具备的特殊商品价值;抵押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全面放开,不再局限于林业或相关产业,将林地、林木变成了具有增值潜力、投资效益、发展活力的商品。贷款额度低于 10万元的可免评估。林权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各承担50% ,借款人为农民的其所承担的林权抵押登记费可予以减免。

  业内人士评价,该办法的出台使林地的不动产属性更加完整,较房地产抵押贷款具有可循环、低风险优势,有利于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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