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栾晓娜
作为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近日出台。根据规定,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可以比市场租金适当优惠的价格,租住单位租赁房,此举将帮助产业园区、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意见》明确,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要求;单位因引进人才等需要,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一室或两室)配置中小户型独用成套住房。
此外,在公用事业收费标准方面,建设单位在取得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向市房管局提出按民用公用事业标准建设和收费的书面申请。已建成并经营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和来沪务工人员宿舍,按相关规定向市房管局提出“按幢计量和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的书面申请。利用非居住用房改建的单位租赁房项目也可向市房管局提出按民用公用事业标准建设和收费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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