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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节选)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为均衡参保单位的缴费负担,规范用工行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外地经验和本市实际,对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进行调整。

  一、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将市区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保费由原来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缴纳,改为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年度全部收入确定。月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按100%确定。全部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可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记入个人医疗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上年度本人退休(养老)金确定。上年度本人退休(养老)金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用人单位不再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费。

  二、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医保费缴费费率和公务员医保筹资标准。

  将“统账结合”基本医保单位缴纳费率7%调整为8%;“单建统筹”医保单位缴纳费率5%调整为6.5%。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在职职工,其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其个人缴费基数的2%。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纳统账结合基本医保费或按6.5%缴纳单建统筹基本医保费。

  公务员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5%,相应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变。

  三、调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参加基本医保的不满45岁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基数的3.2%(含个人缴纳的2%)计入;45岁以上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3.8%(含个人缴纳的2%)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其个人账户分配基数的4%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分配基数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养老金)确定。

  四、增设市区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一)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规定为:男30周年,女25周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2010年7月1日前,已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

  (二)基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市区医保制度实施(2000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医保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条件的,作为其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区域外转入的人员,其在原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列入其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范围,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

  五、一次性补缴基本医保费的规定。(一)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要求,且其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每人10年的标准办理一次性缴纳手续,则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享受参保退休人员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应一次性补缴其不足年限的基本医保费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同时按10年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手续后,方可享受参保退休人员统帐结合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转换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以个体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而需补缴的医保费原则上由个人全额承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需一次性补缴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统一申报,并承担相应代扣代缴责任。

  3.参保单位应一次性缴纳单位所有退休人员应补缴的基本医保费。确有困难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参保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后可分批缴纳(分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按10年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手续后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参保退休人员统帐结合险种基本医保待遇。

  4.地方财政供养的已退休人员不足年限需一次性补缴费用,可在一次性补缴核定后由财政分批按年划拨。

  5.办理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若无力一次性补缴退休医保不足年限的相应费用,可按8%费率继续按月缴纳统帐结合基本医保费及相应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直至补齐最低缴费年限;在其补齐缴费年限并按10年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手续后不再缴费,继续享受统账结合险种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由本人申报不补缴最低缴费年限差额部分,而转换成单建统筹险种,享受单建统筹险种医保待遇。(三)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含参加单建统筹基本医保的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后不再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同时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办理10年的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手续后方可享受“单基数”政策下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本意见实施前已退休人员因不足实际缴费年限需补缴基本医保费计算公式为:

  不足实际缴费年限时基本医保一次性补缴金额=实施“单基数”政策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月数×8%。

  不足实际缴费年限时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补缴金额=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月数×7元/月。(五)本意见实施后新增退休人员因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需补缴基本医保费计算公式为:

  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时基本医保一次性补缴金额=实施“单基数”政策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不足月数×8%。

  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补缴金额=本人缴费年限不足月数×7元/月。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时,取消35周岁起补缴的规定,原已按35岁起补缴的年限列入其缴费年限计算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的单建统筹与统帐结合险种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经本人申报后办理险种更换。其他规定仍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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