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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医保新政将为参保人员“减负”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此次新政调整重在减负与便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此次医保新政,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答:一是将原先“终身缴费”才能享受医保的方式,变为设定职工基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二是参保职工退休时,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则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且终身享受相应待遇;三是解决了一次性预留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待遇问题;四是调整了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五是适当调整了个人账户划转比例。

  答:参保方式分为“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新政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中单位缴费比率分别提高了1%。

  其中,“统账结合”基本医保单位缴费率由7%调整为8%,“单建统筹”医保单位缴费率由5%调为6.5%。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9%缴纳“统账结合”基本医保费,或按6.5%比例缴纳“单建统筹”基本医保费。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根据人员类别和年龄段分以下几个档次:不满45周岁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账户按其医保缴费基数的3.2%(含个人缴纳的2%)计入;45周岁及以上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账户按其医保缴费基数的3.8%(含个人缴纳的2%)计入;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其个人账户分配基数的4%计入。

  答:这次不再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的退休人员以上年度退休费(养老金)为划转基数。

  退休费(养老费)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退休费(养老金)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确定。

  2009年襄樊市区社平工资为1600元,当退休人员退休金(养老金)高于4800元时,缴费基数按4800元确定;低于1600元时,按1600元确定。

  答:这次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原本“终身缴费”才能享受医保的规定,加上了一个最低缴费年限:男30周年,女25周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0周年。

  新政规定,2000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其在医保实施前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条件的工作年限,可作为基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而灵活就业人员2000年7月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作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视同缴费年限。

  外地转入人员,其原统筹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列入其城镇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重复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答: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因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需补缴的原则上由个人全额承担,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新政规定,补缴方式分为一次性补缴和按月补缴。

  一次性补缴指根据不足缴费月数、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费率计算出补缴金额,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齐。

  按月补缴指在退休时不足年限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补足缴费年限。原则上以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补缴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补缴方式。

  答:根据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时间,不同人员补缴医保费的计算一次性补缴金额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其中:

  (1)2010年7月1日后新增退休人员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

  A.基本医保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退休时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B.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退休时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月缴费金额

  (2)2010年7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

  A.基本医保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本地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B.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7元

  (3)上述两种人员在一次性补缴后,还应办理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预留手续。相应预留标准为:

  A.2010年7月1日后新增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预留金额=退休时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月缴费金额×120个月

  B.2010年7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大额救助保险费一次性预留金额=840元

  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在单位退休且不足最低缴费年限需一次性补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统一申报,并承担代扣代缴责任。对确有困难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参保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人社局审批,可分期缴纳,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见习记者李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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