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江)6月3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00元调整为90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2元调整为8.5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00元调整为75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9元调整为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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