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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市两法”差异促进全市一体化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06:47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方兴业)根据6月29日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101项特区法规今起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决定》意义重大,将消除因“一市两法”现象所产生的历史性的差别,有力促进和保障特区一体化和均衡发展。

  深圳迫切需要解决“一市两法”问题

  记者:扩大经济特区范围,对经济特区法规的适用有什么影响和意义?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2010年7月1日前,深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仅适用于经济特区内的四个区,327平方公里,而经济特区外即宝安、龙岗两区则不能适用特区法规,这些地区适用国家、广东省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同一事项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的现象,即通常所说的“一市两法”现象。由于适用法律不同,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产生法治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也是经济特区内外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所以,深圳迫切需要解决“一市两法”问题。

  国务院批复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对经济特区法规而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其施行范围应适用于整个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即不仅是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还包括原经济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以及坪山、光明新区,也就是整个深圳市行政区域。因此,不仅是2010年7月1日以后,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使原经济特区内外得到一体适用,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消除今后的差别,而且,2010年7月1日以前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通过清理评估,也要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从而消除因“一市两法”现象所产生的历史性的差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特区法规需评估或调整后才能全市范围施行

  记者:市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专门作出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决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仅适用于原经济特区,国务院扩大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下达后,这些法规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对此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严谨慎重,刘玉浦主任亲自带队赴北京,向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汇报请示,得到全国人大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根据汇报请示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研究后认为,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尽管当时是根据经济特区内的情况制定,但由于是同一行政区域发展中遇到的共同性问题,因此,原则上应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同时,也要面对历史形成的经济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和有差别的现实,对个别不适应扩大后的经济特区区域的法规,进行调整后再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为明确适用范围,消除特区法规适用上的模糊认识,使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行政管理机关明确扩大特区后原经济特区法规的适用,作出决定是必要的。

  少数特区法规暂缓在全市范围实施

  记者: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特区法规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是如何处理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现行有效的特区法规有120多项。这些法规哪些可以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哪些不适用,是立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本着积极且慎重的态度,实事求是、科学的要求,组织对现行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进行适应性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市政府及市法制办、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和市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对法规进行清理,上述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初步清理后,认为法规的内容适合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区域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这些地区发展的特区法规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而对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区域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经济特区法规实行暂缓适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专题研究后决定,将101项经济特区法规于7月1日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其中包括尽管与扩大经济特区范围无关,适用范围仅在经济特区的个别法规,但为了明确适用,还是予以公布。对少数法规,由于存在执法、管理等法规内容需要修改和清理的问题,决定暂缓实施,主任会议已作出规定,要求对这些法规限期清理,于今年年底前清理完毕,分批另行公布。由于个别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8月1日施行,决定该条例自实施之日适用于扩大后深圳经济特区,而现行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与上述条例存在新老条例衔接的问题,暂不在扩大的经济特区区域施行。另外,有关经济特区法规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法规,和扩大经济特区范围没有必然联系,不予公布但当然继续适用。

  过渡期继续适用国家省法律法规

  记者:暂缓适用的经济特区法规,相关事项适用什么法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暂缓适用的经济特区法规是指在扩大的经济特区区域暂缓适用,而不包括该经济特区法规原适用范围。暂缓适用的经济特区法规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适用时间前,暂缓适用的地区仍继续适用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真空”。

  记者:6月29日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时,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此次常委会是换届后的第一次常委会,审议的主要议题之一是这个决定,委员们认为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使命重大,对主任会议提出的“决定”草案进行认真负责的审议,赞同作出决定及决定的相关内容。同时也提出面对7月1日起实施的众多法规,要求执行部门高度重视,做好法规实施工作,要加强宣传,做好普法工作,做好管理、执法等方面工作的衔接,有关部门要加强法规实施的指导。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法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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