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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07:19  解放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上海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秘书长、上海警备区参谋长叶志胜少将就国防动员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防动员法公布后,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请问制定该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对于积蓄国防潜力,增强国防实力,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该法填补了国防立法的空白,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二,该法能够提高国家平战转换能力,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第三,该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要求,能够保证新形势下国防动员建设科学发展。

  问:请介绍一下国防动员法的主要特点。

  答:本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立健全了基本制度。本法规范了国防动员领域最基本的制度。这些制度与已出台的有关动员法律法规相衔接,能够有效规范国防动员各领域的活动,保证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二是科学总结实践经验。本法对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科学总结和梳理,并上升到法律高度加以确认。三是注重突出重点内容。本法把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作为重点,特别是对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重要方面、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的要求。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本法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以人为本理念,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问:国防动员法在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国防动员法将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防动员基本制度予以确立。一是规定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三是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四是规定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这些规定为各地各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问:国防动员法对物资动员有哪些规定?

  答:国防动员法从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等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一是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二是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三是当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这些规定,体现了寓国防动员潜力于国家经济实力之中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国防动员能力。

  问: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和征召有哪些规定?

  答:国防动员法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和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合理储备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二是规定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定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这些规定为加强预备役人员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问:国防动员法对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有哪些规定?

  答:国防动员法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基本原则就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即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及国家实施国防动员时期的责任和任务,又对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和保障公民和组织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体现了以人为本要求,有利于激励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

  问:国防动员法为什么要规定特别措施?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特别措施是作为国防动员的一项辅助性手段来使用的,目的是在维持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有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满足国防动员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国防动员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增强国家持续动员的能力。但采取国防动员特别措施必须慎重,一是应当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采取,并非必然采取;二是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

  特别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施特殊工作制度等。

  问:近年来,我国国防动员体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体系与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相互衔接有什么规定?

  答:本法在总则中规定,国防动员体系应当与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相衔接;在第三章中又规定,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战时应战是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平时应急是国防动员功能的扩展。提高应对各种危机和战胜自然灾害的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防动员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国防动员体系有一支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各种专业保障力量为骨干的队伍,有一定规模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可以在平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的应急作用,在用兵中练兵、强兵,实现“应急使用”与“应战准备”相互促进。

  问:本市拟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国防动员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

  答:国防动员法是我们期盼多年的一部法律。抓好国防动员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既是国家国动委的要求,也是推进上海国防动员建设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需要。上海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国防动员法的学习宣传。突出抓好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的学习,认真组织国防动员系统的学习,积极抓好社会面的普法宣传。二是依法推进全市国防动员各项建设。抓住地方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有利时机,将国防动员建设的内容与要求同步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规划。依据国防动员法的职权规定,调整规范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党政军各部门齐抓共管国防动员工作的良好局面。三是健全完善国防动员配套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国防动员法的细化、具体化工作,按照“调整过时的、完善不足的、填补空白的”原则,出台或修订与国防动员法衔接配套、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上海有着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的优良传统。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上海警备区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思想,按照“统筹、整合、搭载、融入”的思路,有效推进了国防动员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防动员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国防动员法的深入贯彻,上海的国防动员建设一定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跨越,为确保国家主权统一与领土完整,为维护上海的安全、稳定与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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