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判案思路知识结构面临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07:21  法制日报

  法官声音

  本报记者张亮本报见习记者李娜

  面对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基层法院的法官们是否做好了准备

  掀起业务学习热潮

  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祁广燕的办公桌上多了很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这些都是法院为民事法官配备的。”祁广燕笑称,今年以来,所有的业余时间都奉献给了侵权责任法。1月底,她参加了最高院对全国各级法院部分民事法官进行的培训。四五月,北京高院对北京各级法院的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组织了培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谷岳告诉记者,早在3月底,一中院就组织了研讨,将大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总结出来,带着案例,结合侵权责任法进行了讨论。

  相比北京的法官,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杨斌在条件上虽没有那么便利,但他每天一有空就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下载学习资料。“江苏省高院也办了培训班,而且把授课笔记全部挂在了内部网上,用起来很方便。”他说。

  希望快出司法解释

  谷岳说,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因法律赔偿存在“二元化”标准,即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则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了过错小反而赔偿多的尴尬。而侵权责任法明确了这个问题,实现了公平。

  “对法律上无法一一列举的利益是否进行保护,以前全凭法院自行掌握,现在规定得就很明确。”谷岳表示,这对于统一司法标准大有裨益。

  祁广燕认为,新法的实施,对法官的判案思路和知识结构提出了挑战。法官需要在吃透法律精神的情况下,严格依法判案。

  作为长期在一线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几位法官都注意到了侵权责任法中一些规定不明确的地方。

  该法第17条规定了“同命同价”,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由于规定的是“可以”,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判断应当分别计算还是按同一标准计算存在问题。

  祁广燕还提出,该法规定了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安全保障的对象没有规定。这导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未住店的人是否负有法律责任上存在模糊性。

  针对这些问题,3位法官均表示希望最高法院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作出更详尽、更有可操作性的解释。

  本报北京6月30日讯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