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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女”艳照门受害者告赢百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07:21  法制日报

  本报通讯员李鸿光 本报记者 刘建

  因搜索引擎链接大量涉及“海运女”殷小姐裸体照片、生活照片和单独反映女性人体部分隐私器官的照片,著名网站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法院。今天下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停止对殷小姐名誉权的侵害。该案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夕判决百度公司首例败诉的案件。

  2009年5月13日,殷小姐向警方报案,称有大量涉及她身体隐秘部位的裸体照片被他人上传至某网站。该事件被冠以“‘海运女’艳照门事件”,继而被多家媒体炒作。同年5月18日,殷小姐委托律师在《时代报》发表公开声明,称“海运门不雅照片事件”为故意侮辱女性的恶性事件,要求各搜索门户、论坛、博客等网站尽快采取措施,删除任何侵犯受害人合法权利的相关文字内容、照片、链接以及不实报道。

  殷小姐称与案外人朱某系恋人关系,2009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朱某出于报复,于同年5月8日,将大量涉及她隐私的图片上传至互联网。自己曾委托律师登报声明,要求各网站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但直至6月2日,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网站对上述图片及私人信息未进行任何处理,导致原告的照片及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殷小姐认为百度该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百度公司辩称,殷小姐登报声明不构成有效通知,理由是《时代报》系地方性报纸,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只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自动生成与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照片。

  百度公司称在殷小姐投诉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断链—庭后,根据殷小姐投诉,又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殷小姐系年仅26岁的女子,在案发后因百度公司的过错,导致她承受精神痛苦和生活困扰,使得她身心遭受了重大打击。法院支持殷小姐要求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的主张,判决百度公司断开搜索引擎中可辨认殷小姐相貌的涉案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殷小姐的个人信息;连续3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向殷小姐道歉声明,为殷小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殷小姐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本报上海6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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