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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上法庭讨房款索钻戒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15:35  新民晚报

  

昔日恋人上法庭讨房款索钻戒
绍波 图

  即将走上婚礼殿堂的恋人,却因个性差异,恋情终止。在算分手账时,女青年晓琳(化名)起诉昔日的男友肖敏(化名),要求偿还代肖支付的债务及损失。肖敏极力否认该债务的成立,还反诉晓琳归还为结婚所购买的钻戒和白金对戒。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肖敏归还晓琳人民币78380元;晓琳返还肖敏0.64克拉钻戒一枚、18K白金对戒两枚。

  肖敏与晓琳是一对80后恋人,原本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还共同看中了位于浦东的一处商品房。因首付款尚有缺口,他俩便向晓琳的父亲老周借款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5月7日,两人共同向老周出具收条,言明借款用于晓琳和肖敏结婚购房之用。3天后,肖敏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岂料,同年8月,两人突然闹崩了,因肖敏和晓琳均没有归还向老周借的钱,被老周都告上法院。

  法院于2010年1月判决肖敏和晓琳,共同归还向老周借的款15万元及同期贷款利率。判决生效后,老周于今年3月末,写了收条,言明收到晓琳支付款及利息。同月肖敏也将借款、利息、执行费,共计78380元交至法院。

  2010年5月,晓琳起诉到法院称,根据判决,除自己与肖敏各自返还借款和利息78380元外,自己还支付了利息1.6万元。她声称当初借款15万元均被肖敏用于购房,自己返还父亲的借款及利息理应由肖敏来承担。

  法庭上肖敏辩称及反诉,与晓琳不存在75000元的本金及利息338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晓琳归还其父1.6万元与己无关。这15万元的款项并未购房,而是被他与晓琳共同花掉了。他还要求晓琳退还钻戒等物。

  晓琳认同戒指均在自己处,但这是肖敏的自愿赠送,表示不认同。

  法院认为,从2008年5月7日,晓琳与肖敏共同向老周出具的收条看,清楚表明借款目的为了结婚买房,且在借款后3天肖敏就签了购房合同,法院认定该15万元借款被用于了购买房屋。

  现晓琳与肖敏已终止了恋爱,而涉及本案的借款全部用于购房,与该房没有名分的晓琳要求返还借款、利息、执行费和诉讼费应予以支持。至于晓琳向其父支付15万元借款该时间段的利息1.6万元,因晓琳自愿支付,双方事先并无约定,不予支持。而在谈婚论嫁前提下,肖敏为晓琳购买具有纪念意义的钻戒和对戒,因双方已终止了恋爱,晓琳也应返还。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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