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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就业受隐形歧视 代表建议政府做出表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16:03  国际在线

  6月22日至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审议。

  执法检查组表示,总体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比较好,各方面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格局已经形成;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通过这次执法检查,也发现了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维权方面的突出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该报告时,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积极肯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反映情况全面、精炼,找问题准确、具体,建议很有针对性,希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有关部门能对妇女权益问题认真研究、有所改进。

  参政篇

  政策措施要更加刚性

  执法检查组表示,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妇女参政水平。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明确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得低于22%,有27个省(区、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明确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应达到的最低比例。经过努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稳中有升。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当选率明显提高。截至2008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为21.7%,比200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执法检查组发现: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

  执法检查组指出,目前,妇女参政人数和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一是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总体偏低。地方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方甚至有所下降。

  二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低。截至2008年,全国省、地、县三级领导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10.5%、13.2%和16.8%。女领导干部“虚职多,实职少;副职多,正职少;教科文卫等部门的多,经济金融部门的少”。

  三是农村妇女进村委会的比例过低。2008年换届后仍有相当数量的村委会中没有女性成员,女村委会主任比例更低,只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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