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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平方米房产户主死后三“妻”来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16:57  厦门网-厦门晚报

  徐某死后留下的房产很大,算起来足有279平方米,但是来分财产的人除了徐某的父母,还有他的3个“老婆”和3个孩子。这3个“老婆”,一个是原配,一个是重婚,另外一个是同居。至于孩子,那倒是法律都承认的。

  算财产之前,还得先盘点一下徐某复杂的人生:1981年,徐某在北京与原配邵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1994年,徐某调到厦门工作,认识了李某,随后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到李某的四川老家登记结婚,李某3年后生了一个儿子;2004年,徐某与王某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儿子。2008年4月,徐某在厦门去世,留下这3个“老婆”和3个孩子。

  三“老婆”两个没有继承权

  说完徐某的“老婆”和孩子,再说一说房子。2003年,徐某和两个朋友一起按揭贷款购买了419平方米的写字楼单元,总共贷款80万元,约定徐某占三分之二份额,即279平方米,两个朋友合起来拥有剩下的三分之一份额。

  2008年11月,徐某去世后第7个月,李某就带着儿子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分割写字楼单元中属于徐某的部分。李某这一告,引起了连锁反应,先是原配邵某带着女儿站出来要继承财产,与徐某同居的王某知道自己没有配偶的名分,就让儿子出来争财产,当然了,远在北京的徐某父母也说有继承房子的权利。

  徐某的原配邵某后发制人,状告说徐某一直没有与她离婚,因此徐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不久,法院就认定徐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原配有共同财产和继承权

  徐某占有写字楼单元三分之二的份额,这三分之二中,作为配偶的邵某拥有一半,即整个写字楼单元的33.335%,徐某的遗产其实也只有写字楼单元的33.335%。

  针对这部分遗产,法院酌情认定,虽然徐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考虑到房子是徐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可以推定房子是徐某与李某的一般共有财产,李某也可以参与分财产,最终判定李某分得419平方米写字楼的9.335%,徐某的两个成年孩子和邵某各分419平方米的3%,为了照顾老人和儿童,徐某的父亲、母亲和未成年的儿子各分419平方米的5%。

  40万债务按继承比例分担

  财产一起分享,债务也要一起分担。截至2009年11月份,徐某还有40万元的银行贷款没有偿还。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判决继承财产的人也要按继承财产的比例各自承担40万元的债务。

  记者 徐林武 实习生 邱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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