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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公款旅游,开除党籍非治本之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00:09  红网

  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对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7月1日《江南时报》)

  消息引发公众强烈关注。有网民欢呼“坚决拥护党的英明决策”;有评论作者则认为“开除党籍”的规定,“表明了纪委对这种为公众所深恶痛绝的行为的忍无可忍,也向纳税人表明了其‘决不袒护’的诚意”……中央纪委反腐倡廉的诚意不容怀疑,但问题在于:开除党籍真能给官员足够的威慑,从而刹住公款出国(境)旅游之风吗?

  6月22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其官方网站推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调查问卷》,而中央纪委早在6月9日就印发了《解释》。因此,与其说是中央纪委配合国家预防腐败局的问卷调查,重拳出击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还不如说是国家预防腐败局响应中央纪委的文件精神,在寻找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办法——这已能表明,对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中央政府应该早已意识到:党纪处罚并非治本之策,需要其他举措的配合。

  “开除党籍”是个新举措吗?当然不是。2004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早有这样的规定。《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以看出,“开除党籍”并非是中央纪委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重拳出击”,《解释》只是对《条例》作了重申与细化而已。

  当然,这种细化也是必要的。正如媒体所言,“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把“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当做“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无疑会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这进一步明确了组织者的责任,也将使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更加慎重。

  遗憾的是,“公款旅游”似乎是一个很难界定的词汇。事实上,媒体曝光的那些公款出国旅游事件,莫不是以学习考察为名的。正因如此,虽然《党纪律处分条例》早有“开除党籍”这类字眼,公款旅游之风却似乎愈演愈烈,诸多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形同虚设。可以看出,“开除党籍”只能是权宜之计,若想防止“公款旅游”还得其他制度配套。

  如何防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呢?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调查问卷其实已经自问自答。加强经费预算管理,严格经费审批、核销;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管;健全外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提高制度执行力,有效执行各项制度……这都是防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治本措施,而且一个都不能少。

  另外,也应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公款旅游”的监督:譬如可将“以考察之名出国旅游”定性为“欺诈”,将“用公款送夫人出国”定性为“贪污”……唯有各类法律法规党纪政纪齐头并进,将政府预算暴露于阳光之下,“公款旅游”这类毒瘤才有根除的可能。

稿源:红网 作者: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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